内蒙古私家侦查探访调查工作方法是怎样的?海旭为您揭秘!发表时间:2021-10-30 09:59 1.追踪。离婚案中,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,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追踪,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。追踪的目的,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追踪人的生活规律、作息去向,通过其工作、生活中的情节,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。 2.拍摄。若发现可能存在不正常关系的人员,或是可能共同在居住的或幽会的场所,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,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影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。 3.录音。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,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,因此,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,证据效力较高。而对于以数码器材(如MP3、录音笔等)、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,在原始录制后,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,容易让对方否认,对采纳有一定的难度。不论怎样,有证据提交总是好事。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录音器材,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(如摄影机),在适当的场所,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隐私场所,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,就有证据效力。 另外,需要提醒的是,关于聘请“调查公司”取得证据一事,当事人在庭审中应尽量避免,由于“调查公司”的处境目前很尴尬,当事人应多加注意,以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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